为了保护环境、推动能源合理利用,控制污染、保护人体健康,促进中国纺织染整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对现行的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 4287-1992进行修订,已形成征求意见稿。 修订后的染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前版的不同之处在于: 1.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。从原来的11项增加到12项,取消了铜污染物排放项目,增加了总氮、总磷污染物排放项目。 2.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原标准是按水域分级,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水域分级,只分①现在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;②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;③新建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化学需氧量(CODcr)排放限值从100mg/L降至80mg/L,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)排放限值从25 mg/L降至20 mg/L,悬浮物排放限值从70 mg/L降至60 mg/L,色度排放限值从80稀释倍数降至60稀释倍数,氨氮排放限值从15 mg/L降至12 mg/L。硫化物排放限值从1.0降至不得检出,六价铬排放限值从0.5降至不得检出,苯胺类排放限值从1.0降至不得检出。 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如获通过,染整势必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,但同时可促进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、生产工艺的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工艺的推广应用,实现污染防治从“末端治理”高“源头预防”转变,达到节能减排、保护环境的目标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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